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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许多承包人完工后迟迟拿不到钱,甚至因此陷入经营困境。其实,法律赋予承包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则权利消灭,故承包人务必注意时效。作为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该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曾代理某建筑公司处理发包人拖欠数千万元工程款纠纷,通过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欠款及利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若您正遭遇工程款拖欠,是否已考虑过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优先受偿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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