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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形下负有发出要约的义务,属于强制缔约义务的一种类型。负有强制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基于对该义务的履行,必须及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内容合理的要约,一旦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根据本款规定,对当事人施加强制要约义务的法律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则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来说,一是发出要约是其义务,不得拒绝;二是发出要约要“及时”;三是发出的要约内容要“合理”。至于何谓“及时”“合理”,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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