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2026-05-26 11: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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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全面升级!

  广州张律师说法

  2026年5月25日21:25

  《交通事故解释(二)》将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全面升级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规”),2026年5月6日正式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规立足司法审判实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细化完善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裁判规则,针对性解决了人车分离责任划分、好意同乘理赔、保险拒赔争议等司法实践难点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明晰权责边界,全方位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落实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追偿规则

  针对租赁、借用机动车等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常见情形,新规明确了责任划分标准。⬇️⬇️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且各方赔偿总额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同时明确追偿机制,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可就超出自身责任份额的部分,依法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有效厘清多方主体权责,避免赔偿纠纷推诿扯皮。

  二、乘车人开门致损,保险公司需依法赔付

  新规填补了乘车人开门引发事故的理赔空白,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法起诉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及车险保险公司。该类事故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需按规定先行赔付。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损失,再由乘车人、驾驶人按责任划分承担。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非其允许驾驶人为由拒绝理赔。乘车人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况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其追偿。

  三、好意同乘无偿搭乘,依法减轻驾驶人责任

  为倡导邻里互助、善意搭乘的社会风尚,新规明确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可依法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该减责规则仅排除两种情形,即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得减责。同时明确,不能仅以交警事故认定书判定的全责、主责直接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需结合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综合判定。

  四、驾驶证过期未注销,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驾驶证过期理赔问题,新规作出明确界定。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交管部门注销的期间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不得以驾驶证超期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有效杜绝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理赔权益。

  五、工程专项作业车事故纳入交强险理赔

  新规专门针对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的理赔场景作出细分规定,精准区分不同事故情形的赔付标准。⬇️⬇️工程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若车辆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交强险不予赔付;但车辆在道路外区域通行时发生事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赔付。同时明确,受害人可依据特种车商业保险合同主张理赔,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填补了特种作业车辆理赔的规则空白。

  六、超退休年龄人员可依法主张误工费

  打破“退休无误工费”的认知误区,新规明确被侵权人即便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实际误工损失,即可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款充分保障退休后仍务工、兼职群体的合法权益,贴合当下灵活就业的社会现状。

  七、致残后诉讼期死亡,残疾赔偿金标准不变

  针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致残后,案件审理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特殊情形,新规统一裁判标准。赔偿权利人可依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主张赔偿,不会因受害人后续死亡降低赔偿标准,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上限

  新规细化了多人被扶养的费用计算规则,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存在多名被扶养人的,需先单独核算每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再进行累加计算。同时设置年度赔偿上限,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既保障多方被扶养人权益,也避免赔偿金额过度失衡。

  (附公告官方文件原文)上下滑动阅读更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第三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第四条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条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十一条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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