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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合同书作了区分。《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书只是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类型,除合同书外,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均属于书面形式。我国有的法律并未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
例如,《招标投标法》却并未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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