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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挂靠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后遭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经建纬律师团队以事实合同关系破局,最终在济南某法院成功获判折价补偿款三百万元。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现象并不鲜见,但挂靠人往往因合同无效而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工程款结算更是举步维艰。
一、风险放大:合同无效不等于权利灭失
本案中,挂靠人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经过程性验收与最终竣工验收均质量合格。然而发包人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主张挂靠人无权主张任何款项。挂靠人投入的材料、人工及机械费用已无法收回,面临巨额亏损。
二、律师介入:工程质量合格是折价补偿的核心前提
建纬律师团队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若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规则同样适用于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挂靠人。律师系统整理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报告及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合格且发包人已实际受益,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张折价补偿。同时,律师强调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区分的重要性,过程性验收合格是工程最终验收的基础,亦是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关键节点。
三、结果呈现与专业提示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挂靠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百万元。山东建设工程律师提示:挂靠人维权需重点收集发包人明知挂靠的证据,以及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的完整资料;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工程款债权消灭,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折价补偿的底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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