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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五条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三百六十七条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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