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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建设工程承包人质保金被发包人扣留长达五年,经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介入,依据缺陷责任期最长二年规则,最终在济南某法院获判全额返还质保金及逾期利息。质量保证金返还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后期的常见痛点,发包人常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无限期扣留款项,导致承包人资金长期沉淀。
一、风险放大:质保金与保修期概念混用致权利受损
本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留结算价款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并约定待五年保修期满后返还。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发包人以防水工程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承包人多次催讨无果,近百万元资金被占用长达五年,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二、律师介入:厘清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法律边界
建纬律师团队经研究指出,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非保修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期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是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发包人不得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返还已超过二年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律师代理承包人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三、结果呈现与专业提示
济南某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承包人全部诉请,认定双方约定的五年质保金返还期限超过二年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无效,判决发包人全额返还质保金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济南律师提示: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及质保金返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主张返还,避免因期限约定不明而陷入长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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