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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与分户且在本村拥有独立宅基地
子女已与父母正式分户,户口仍在本,且已申请、获批、登记了独立宅基地并建房的,子女已享受“一户一宅”福利,不能通过继承重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否则构成“一户多宅”,但不影响子女在父母亡故后继承父母房屋的所有权,但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的房屋只能维持现状使用,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自然倒塌、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
二、父母的宅基地上无合法房屋、屋已灭失
无合法房屋或房屋灭失,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基础消失,子女无权取得空地使用权,宅基地直接由村集体收回。
三、父母的宅基地未依法完成继承登记,房屋权属存在严重争议
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必须申请转移登记。若未办理继承登记,仅口头继承、实际居住;多子女未达成分配协议、存在产权纠纷等引发房屋权属的争议的无法通过村集体与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未登记的继承不具法律效力。即便实际居住,也无法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续无法办理过户、抵押、拆迁补偿,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同样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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