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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取得(含“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键边界(婚前/婚内)
•婚内部分(含个人+单位缴存):共同财产,离婚可分割。
•婚前已有的公积金/补贴:属个人财产,不分割。
•婚内“应当取得”(如单位已发未领、账户已入账):也算共同财产。
三、实务要点
•无论公积金在谁名下、是否提取,婚内积累部分均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未分割的,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
婚前归个人,婚后(含应得)算共同,账户不看名,离婚可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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