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2026-05-30 15:07:30

821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哪些特别规定?本法,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刑法典本身。“法律有特别规定”应指如下四种情况: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特别规定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之间的平等原则作出的。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指根据国际法,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外国的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执行职务,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也称外交特权。它通常包括如下几类特权:代表的人身、宿舍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代表的司法豁免,使节的通信自由,使节免除一切捐税,其他特权和优遇。根据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5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和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1)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外交代表,指使馆馆长即大使、公使、代办,或者使馆外交人员即使馆参赞与一等、二等、三等秘书和随员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外交代表的家属,指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中国公民的。

  (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

  (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4)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内所必需的豁免的下列人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根据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和1990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此类人员包括:

  (1)领事官员即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或者领事代理人,其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

  (2)领事官员和领事行政技术人员,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3)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内享有必需的豁免的下列人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外国领事官员。根据1986年9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诸方面。与刑事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使馆馆舍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非中国公民的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中国公民且非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等,也享有和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权,这些人都不受我国刑法管辖。我国法律对外交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也不是不闻不问,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或者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让其限期离境等。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特别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宣告成立。根据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地区实行高度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样,香港实行本特区的刑法,全国性的刑法在香港地区没有效力。澳门地区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后,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同,即澳门实行本地区的刑法,全国性刑法在澳门地区没有效力。台湾地区将来与大陆和平统一后,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其刑事立法与司法也是独立的,全国性刑法在该地区同样没有效力。因此,统一后的中国将采取的是“一国两制四法域”,全国性刑法不适用于台、港、澳地区。

  3.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很不一致。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因而刑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但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且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4.特别刑法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997年刑法施行后,根据客观形势需要制定新的特别刑法补充和完善刑法典是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对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不适用1997年刑法,而适用特别刑法。例如199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应优先于刑法典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