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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一旦届满未行使,权利即告消灭。
此外,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留完整的工程签证、结算文件等证据材料,以便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能够证明应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及起算时间。同时,建议承包人在权利行使期限内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这一重要的法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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