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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保证作为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之一,通过特定个人的信用和责任来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与本案无牵连;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第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第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全部条件的自然人,才能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二、保证人需要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两项法定义务:一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是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其中,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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