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无罪案例

2026-06-10 17: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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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存在多种原因。认定双方未解除婚约的唯一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案例索引(2010)君刑初字第46号

  基本案情

  1995年1月25日,自诉人于××与被告人李××在华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有一子,取名李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1995年12月和1996年3月,自诉人二次向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1996年5月27日,自诉人生有一子,取名李××。1997年初,自诉人与被告人李××分居,分居时自诉人带走了电视机及其他日常用品。2008年1月23日,被告人李××与刘小平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同月31日,二人在华容县宾馆举行婚礼。在人情礼薄上,有自诉人于××的兄弟送礼400元的记载。2008年5月27日,华容县城关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华容县自来水公司对李××和刘小平再婚生育二胎调查,在调查报告和综合材料中,均载明李××已离婚,与刘小平再婚的内容。

  针对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出具的《证明》,华容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调查,但亦难以证明自诉人于××与被告人李××是否已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自诉人于××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其理由有,1、1995年12月和1996年3月自诉人于××二次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人李××离婚的事实,控辩双方均予认可,亦有华容县法院立案登记和收取诉讼费收据予以证明,故从自诉人于××的当时的主观意愿上是自愿要求与被告人李××离婚的。2、现无法查明华容县法院当时对自诉人于××起诉与被告人李××离婚,所作的处理结果,故自诉人于××与被告人李××是否离婚,存在疑问。三、被告人李××再婚时,在华容宾馆设宴时,曾邀请自诉人家人赴宴,自诉人的兄弟送礼的事实清楚,故自诉人对被告人李××再婚的事实也是明知的,而自诉人并未提出异议,间接印证被告人辩解已与自诉人离婚的理由。四、证明被告人李××未与自诉人于××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证据是双方于1995年1月在华容县城关镇政府登记的结婚证书,该结婚证书现由自诉人所持亦是事实,但理论上存在多种原因。认定双方未解除婚约的唯一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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