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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概念:什么属于彩礼?哪些不予返还?
(一)法定彩礼认定范围
彩礼特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婚嫁习俗,一方(多为男方及男方家庭)向另一方(女方及女方家庭)主动给付的大额财物,主流包含:
1.大额现金、银行转账(订婚、提亲、迎亲等婚嫁节点专项钱款);
2.传统婚嫁财物:三金、五金(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金耳环等贵金属首饰)、钻戒等贵重饰品;
3.以结婚为条件购置的房产、车辆、大额家电(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4.当地习俗中明确的大额改口费、下车费、开门费等(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
(二)不认定为彩礼(一般不予返还)的财物
依据最高法新规,以下财物属于日常赠与或消费,即便婚恋关系终止,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返还:
1.节日、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时点赠送的小额礼物、普通红包;
2.恋爱期间餐饮、观影、旅游、服饰、日常娱乐等消费性支出;
3.带有爱意象征的小额转账(如520、1314、666等),无书面约定为彩礼的;
4.双方正常人情往来、礼节性馈赠(价值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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