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三个条件的,法院予以支持

2026-06-20 13:36:52

95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解读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石,然而,现实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复杂情况,导致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例如,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设备租赁合同,用于A公司新生产线的运营。合同履行一年后,由于市场环境急剧变化,A公司的主要产品需求大幅下降,公司不得不调整战略,停产相关产品。此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意味着A公司要承担高额的设备租赁费用,而设备却闲置无用,这无疑会给A公司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但B公司却认为,合同既然已经签订,就应当严格履行,A公司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作为违约方,陷入了两难的困境:继续履行合同,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不履行合同,又会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典型的合同僵局,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却坚持要求履行,导致双方的利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僵局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困扰,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设备闲置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为了打破类似上述的合同僵局,法律在特定情形下赋予了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违约方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而是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不存在恶意违约

  恶意违约,从主观故意角度来看,是指当事人明明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却基于自身的主观意愿,主动且积极地做出导致违约结果发生的行为。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家在房价大幅上涨后,明知与买家签订的合同有效,却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故意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买家,这种行为就体现了明显的主观故意。从行为表现方面,恶意违约表现为积极作为以促成违约,或者消极不作为而放任违约的发生。仍以房屋买卖为例,卖家可能会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完成过户手续,这种积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对原买家的违约;又或者卖家在买家多次催促过户时,故意拖延,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造成违约事实。与之相对的,有多种情况不属于恶意违约。当遭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征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并非违约方主观意愿所致。例如,某商家与供应商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所在地区突发地震,工厂严重受损,生产设备无法运转,导致原材料无法按时供应,这种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就不能认定为恶意违约。再如,因政策突然调整,像“双减”政策下,许多学科类培训机构与场地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于政策限制无法继续开展培训业务,合同难以履行,这也不属于恶意违约范畴,因为违约方是由于政策的变化,而并非自身主观恶意导致违约。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利

  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明显不利,主要体现在会给违约方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比如在前面提到的设备租赁合同案例中,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要承担高额的设备租赁费用,而设备却闲置无用,这会使A公司的资金大量流失,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除了经济负担,继续履行合同还可能给违约方带来不合理的困难。假设一家餐饮企业与商场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后来商场周边进行大规模道路施工,持续时间较长,导致商场客流量锐减,餐饮企业的经营受到极大影响,几乎没有顾客上门,此时若要求餐饮企业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承担高额租金,这对餐饮企业来说就是不合理的困难。法院在判断继续履行是否对违约方明显不利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是违约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包括资产规模、收入水平、负债情况等,以此判断违约方是否有能力承受继续履行合同带来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会考量合同的履行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对比。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远远高于预期收益,就可以认定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利。例如,一家生产企业为了生产某产品,与国外供应商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汇率大幅波动,导致采购原材料的成本大幅增加,而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却没有相应上涨,继续履行合同会使企业生产该产品不仅无利可图,还会遭受巨大亏损,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认定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利。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都要秉持诚实、善意,相互协作,不得损害对方利益。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如果违约方能够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保障守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并且愿意对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此时守约方若仍然拒绝解除合同,就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供应合同,甲公司为违约方,由于生产计划调整,无法按照原合同供应货物,但甲公司找到了另一家供应商,该供应商能够提供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货物,并且甲公司愿意承担因更换供应商给乙公司带来的额外费用,同时对乙公司因合同变更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若乙公司仍然坚持要求甲公司按照原合同履行,拒绝解除合同,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再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守约方很容易就能在市场上寻找到合理的替代交易,但却宁可让违约方面临过高的损失也不寻求合理的替代交易,这种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某建筑公司与钢材供应商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供应商违约无法按时供货,但市场上有多家其他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同规格和质量的钢材,且价格相差不大,建筑公司完全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钢材,以减少损失。然而,建筑公司却拒绝寻找其他供应商,坚持要求违约的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高额赔偿,这种行为就是不合理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违约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

  即便违约方满足条件成功解除合同,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对守约方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合同法律秩序的关键环节。违约方首先面临的是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假设一家服装制造企业A与面料供应商B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B在特定时间内供应某种高品质面料,A则计划用这批面料生产新款服装并在旺季销售。然而,B违约未能按时供货,导致A无法按时生产和销售新款服装。在这种情况下,A的损失不仅包括为准备生产而投入的前期费用,如设计费用、工人培训费用等直接损失,还包括因错过销售旺季而损失的预期利润,这部分预期利润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B都应当予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A企业声称因B的违约导致其未来十年的经营计划全部被打乱,要求B赔偿这十年的预期损失,这种过度的赔偿请求通常是不合理的,因为这远远超出了B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还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甲作为违约方提前解除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支付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以避免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反之,若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违约方还可能需要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违约方可能需要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重作等补救措施,以尽量减少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在一些情况下,违约方还可能需要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尽管合同已经解除,但对于已经履行但存在瑕疵的部分,违约方仍有责任进行完善和补充。来源:民商事审判-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