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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的,但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当是合法事实,违法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立遗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可以附条件,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应当履行遗嘱确定的义务。如果没有按照遗嘱的要求履行义务,就没有取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这里边的义务应当包含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中。
丈夫在所立遗嘱中,以妻子不能再婚作为继承遗产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是让妻子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妻子再婚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所附的条件是无效的条件。
丈夫在遗嘱中所附的条件不成立,但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如果其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自己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订立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遗嘱的内容不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形,并且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就是有效的。
妻子根据生效的遗嘱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且不影响其再婚,其他继承人如果仅依据遗嘱中关于妻子不许再婚的内容,限制妻子再婚,或者在妻子在婚后,企图剥夺妻子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都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提起诉讼,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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