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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提供特殊保护,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这些规定主要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这种“不能开除”的保护是有条件和相对的。它主要指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来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本人存在严重过错(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以下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六类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尚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者
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处于医疗期内的患病或负伤劳动者
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且临近退休的劳动者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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