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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给我交社保,我去社保局投诉,工作人员让我先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来申请补缴。”这句话,你是不是听着特别耳熟?很多劳动者追缴社保,就是这么被忽悠着去打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超过时效,只能拿着一个败诉判决书,彻底被社保部门拒之门外。今天我要讲一个最高院的判例,这个案例明确了:追缴社保,可由社保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并手把手教你,遇到社保部门让你去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你该如何应对。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王彪在海南某药业公司工作了十几年,从2000年8月到2013年3月,整整十二年多。公司一直断断续续给他交社保,甚至在2010年9月到2013年3月这两年半,压根没交。王彪发现这事儿之后,去找海南省社保中心投诉,要求责令公司补缴。社保中心受理之后,查了一下,发现有一份生效的法院判决,即海口市中级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442号判决。该判决已经确认了王彪和公司在2000年8月到2013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中心据此作出了《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给王彪补缴社保。公司不服,把社保中心告上了法庭。公司的理由是:社保中心没有权力直接认定劳动关系,这事儿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案子一路打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居然支持了公司的说法,认为王彪在2010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就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双方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所以社保中心的认定证据不足,撤销了那份补缴通知书。王彪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了这个案子。最高院的判决,彻底推翻了海南高院的结论。最高院认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的过程中,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有三条:第一条,社保中心是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于法有据。海口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已经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社保中心据此作出处理,没有任何问题。第二条,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社保部门必须等仲裁结果才能认定劳动关系。法律没说“必须先仲裁”,那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就是它的职权范围,不违法!这条理由非常重要,大家可以记一下,下次遇到社保部门让你去确认劳动关系,不管是投诉还是复议,你都可以直接引用:“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第三条,社保部门直接处理,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也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果每件事都要先仲裁再诉讼,劳动者光走程序就得耗一两年,社保还怎么补?效率太低,跟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初衷是相悖的。另外,最高院还引用了一个2009年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里面明确说“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权认定劳动关系”。虽然那是针对工伤认定的,但道理一样的,既然工伤认定里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社保补缴里为什么不行?最终,最高院撤销了海南高院的判决,维持了社保中心的补缴决定。最高院这个判例的核心裁判观点,值得大家记一下:第一,社保经办机构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监管部门,有权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直接审查和认定劳动关系。第二,仲裁不是前置程序。现行法律没有要求社保补缴必须以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社保部门直接认定并不违法。第三,单位有异议,得自己拿证据。如果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应该在社保中心核查的时候拿出证据反驳,而不是让员工先去仲裁。那咱们劳动者具体该怎么做?第一步: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盖了公章的工作文件、同事证言,总之越多越好。第二步:直接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把证据材料一起交上去,要求相关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不需要先去仲裁,直接去社保中心。第三步:如果社保中心让你“先去仲裁”,你可以明确拒绝。直接拒绝,并引用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判决的观点,要求社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果社保部门仍然拒绝处理,你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模板)不过有一点要提醒你:如果补缴的年限超过3年,有些地方的政策可能会要求提供仲裁或法院的生效文书。这个属于地方操作层面的特殊要求,跟最高院的裁判精神不完全一致,但实践中确实存在。还有一个常见的误解需要澄清:很多人以为补缴社保有2年的时效限制,过了就不能补了。其实并不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时效,是针对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的。但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行为本身,不受这个时效限制。所以别被“过了两年就不能补了”这种说法吓住。很多劳动者被社保窗口工作人员一句话“先去仲裁”挡在门外,就真的跑去仲裁了。来回折腾,时间、精力、金钱全耗进去了,最后可能还没办成。最高院的这个判例,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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