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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会组织团建爬山、户外拓展,员工在集体活动中意外受伤骨折做手术,部分公司会借机给员工几千元补偿,要求签署“后续一切问题公司免责”的协议,不少劳动者误以为签字后就彻底放弃维权,实际上这类人身损害免责协议,法律上直接无效。
首先定性:店长带队爬山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团建活动,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景的延伸,依据人社部相关司法解释,职工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注意,工伤认定法定申请时效是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超期后无法再走工伤保险申报流程,但不代表彻底失去索赔权利。
关于免责协议:《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属于绝对无效条款,哪怕亲笔签字、领取了4000元补偿,也不能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受伤至今未满3年,可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差额、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构成伤残还能索要残疾赔偿金,已领取的补偿仅会在总赔偿款中抵扣。
除此之外,公司无权单方面强制调岗。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属于核心内容,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若调岗会加重脚踝旧伤、降低薪资待遇、带有惩罚性质,劳动者有权直接拒绝。公司强行调岗、变相逼迫离职的,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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