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级别可以伤者后遗症加重吗?

2026-06-26 11: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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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初次伤残鉴定作出后,若伤者后续后遗症持续加重、伤情恶化,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调整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时的身体功能丧失程度为判定标准,若初次鉴定后出现后遗症加重、功能障碍恶化,属于客观伤情变化,法律允许二次鉴定修正伤残级别。

  伤者分两种情形操作维权:第一,诉讼过程中后遗症加重,可向法院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同步提交复查病历、影像报告、后遗症诊疗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说明伤情加重、初次鉴定结论无法反映当前真实伤残程度,经法院准许后,由双方共同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评定,按照新的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

  第二,若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后续后遗症显著加重,产生远超原判决的损失,可另行起诉主张后续赔偿,同时申请新伤残鉴定,依据加重后的伤残标准追加赔付差额。

  需注意时间与证据要求:后遗症加重必须有完整医学诊疗材料佐证,单纯主观不适无法变更等级;伤残鉴定核心依据是人体组织器官缺损、功能永久性丧失程度,后遗症造成活动能力、感知能力永久性下降,才会调高伤残级别。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不得以初次鉴定结论为由拒绝重新评定,法院应当以最新、最贴合伤者现状的鉴定意见作为赔偿裁判依据。

  对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在新的伤情变化、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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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后续伤情加重的,可另行主张差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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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伤残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伤情后期恶化、出现不可逆后遗症的,可复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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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以实际伤残损害程度为准,伤情加重可对应调整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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