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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着程序违法,且对认定案件犯罪事实的证据未全面收集,关于受贿10,000元的犯罪事实,证人证实的犯罪事实与书证证明的事实不相符,对据以定罪的关键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证据。
案例索引(2011)永中法刑再终字第5号
基本案情
原判认定1996年2月上旬,承建新田县金陵引水工程的福建上杭农垦公司与引水工程指挥部对工程进行了结算,但工程款未给付。一天,雷某某1到新田县农机招待所江某的住处,对江某等人说:“筹集工程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没有费用不可能搞好”。江某等人急等取款回家过春节,便商定给雷某某1送点钱。次日,江某到雷某某1家,以费用的名义送给雷某某110,000元人民币。几天后,分二次付给江某等人六十万元工程款。此犯罪事实虽有证人证实,原审被告人亦供认在卷,但从本案书证证实情况与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存在矛盾,双方结帐时间是1996年2月8日,2月9日、10日引水工程指挥部付工程款60万元,也就不存在工程结算后工程款未给付的事实。另1997年新田县自来水公司与湘潭水泥管厂签订了供应合同,当年11月的一天,水泥管厂业务员王某某送货到新田,为了感谢雷某某1的关心,送给雷某某13,000元人民币。该事实有证人证实,雷某某1在检察机关有供述,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案控、辨双方争议焦点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即案件的证据,能否认定原审被告人雷某某1受贿13,000元的犯罪事实。本案在收集证据时,是否有威胁、诱骗等非法取证行为,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但从案件证据看,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着程序违法,且对认定案件犯罪事实的证据未全面收集,关于受贿10,000元的犯罪事实,证人证实的犯罪事实与书证证明的事实不相符,对据以定罪的关键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证据。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确定为确实、充分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受贿10,000元的犯罪事实,虽可认定受贿3,000元,但未达到追诉起点。故原一审、二审和再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显属不当。原审被告人雷某某1提出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本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新田县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00)永中法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7)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雷某某1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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