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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韩某某履行了赡养及埋葬赵某某的义务。自诉人王某1控告被告人韩某某虐待、遗弃赵某某,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案例索引(2011)扶刑初字第76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王某1与被告人韩某某系同母异父兄弟,其母亲赵某某2003年以前跟随被告人韩某某共同生活。2003年因赵某某的赡养问题,自诉人王某1和被告人韩某某及赵某某的三个女儿韩连芝、韩秋凤、杨桂兰达成赡养协议,赵某某跟随自诉人王某1共同生活,赵某某的子女五人向赵某某提供口粮及其他费用。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赵某某以被告人韩某某、女儿韩莲芝未按协议履行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经扶沟县人民法院调解,赵某某跟随自诉人王某1共同生活,赵某某的子女五人向赵某某提供口粮及其他费用。2007年8月份赵某某去世,被告人韩某某交给自诉人王某1埋葬赵某某费用500元,由王某1负责埋葬赵某某。
法院认为
赵某某2003年以前跟随被告人韩某某共同生活,2003年以后赵某某跟随自诉人王某1共同生活,被告人韩某某履行了赡养及埋葬赵某某的义务。自诉人王某1控告被告人韩某某虐待、遗弃赵某某,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诉人王某1控告被告人韩某某犯虐待、遗弃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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