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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居间介绍买卖,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属于刑事犯罪,必须判刑。
二、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明文规定)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销售渠道、居间牵线搭桥、介绍买家卖家,属于提供帮助行为,一律以共犯论处。
三、入罪条件(只需要同时满足2条)
1.主观上明知
清楚该食品掺有违禁非食品原料(瘦肉精、罂粟壳、西布曲明、工业添加剂、病死肉等);
低价交易、无正规票据、货源来路不明,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推定“明知”。
2.客观上实施了介绍行为
牵线联系买卖双方、撮合交易、沟通价格、促成成交,哪怕自己不囤货、不发货、只拿少量介绍费,依然成立犯罪。
四、罪名与量刑(刑法第144条,行为犯,不需要吃出事故)
-一般情节: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情节严重:5—10年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五、实务区分
1.不知情、不知道食品有毒:单纯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2.明知有毒还牵线介绍:共犯,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仅介绍普通劣质食品,不含有毒非食品原料:一般不构成本罪,可能只涉及行政违法。
六、常见情形(一律追责)
-介绍买卖添加违禁西药的减肥保健品;
-撮合售卖含罂粟壳的熟食卤味;
-居间联系病死畜禽肉、瘦肉精猪肉交易;
-微信群里牵线有毒食品上下游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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