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逾期付款,钱车两空——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的风险

2026-06-29 1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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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概述

  2021年7月30日,孙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某汽贸公司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一套,车辆总价款443,000元,首付60,000元,余款383,000元分24期支付。合同约定在车款未付清前车辆所有权保留于出卖人,买受人中途违约的,出卖人有权按每天1,000元收取使用费。

  合同履行期满后,孙某因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剩余款项,某汽贸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将车辆收回。孙某实际使用车辆共计1,226天。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已付款项合计420,800元,酌定使用费按320元/天计算,判决孙某还需支付使用费26,970元。二审法院经重新核算,将孙某已付款项调整为432,800元,保险费重新计算后,最终判决孙某仍需支付使用费2,704元。

  孙某累计支付43万余元,车辆被收回后,不仅未能获得车辆所有权,还需额外支付使用费——这就是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面临的残酷现实。

  二、核心法律风险解析

  (一)风险一:已付大量款项,违约后“归零”

  本案中,孙某支付的首付款60,000元及分期车款利息305,350元,在合同解除后并未被认定为“已付购车款”予以返还,而是被用于抵充车辆使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扣留金额超过使用费的,买受人方可请求返还超过部分。

  法律后果:买受人一旦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此前支付的全部款项将首先用于抵扣车辆使用费,剩余部分(如有)才可能返还。这意味着买受人可能“车钱两空”——车被收回,钱也无法退回。

  (二)风险二:使用费标准“由卖方说了算”

  本案合同约定的使用费为每天1,000元,虽经法院调整至320元/天,但三年多的使用费累计仍高达392,320元。

  (三)风险三:保险费计算“暗藏玄机”

  本案二审中,法院将车辆收回后尚未到期的保险费予以扣除。表面上看是对买受人的保护,但需注意:

  出卖人在收回车辆后通常会再次转售,转售价格中已包含剩余保险价值;

  若买受人既要求退还剩余保险费,又未能就转售获利提出异议,可能面临“重复抵扣”的不利局面。

  (四)风险四:合同条款设计天然倾向卖方

  本案合同条款具有典型的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特征:

  所有权保留:车款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卖方;

  自行收回权:合同赋予卖方在买受人违约时自行收回车辆的权利;

  高额使用费:约定每天1,000元的使用费,极具威慑力。

  这些条款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买受人在签约时若未充分注意,违约后将面临极其被动的局面。

  一旦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及违约后果,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五、结语

  该案绝非个案。在车辆等大宗商品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往往因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薄弱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签订一份分期付款合同,本质上是在用未来的收入换取当下的使用权——而一旦这个“未来”无法兑现,代价可能远超预期。

  【案例来源: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晋09民终8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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