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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条规定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指的是被继承人户籍地,另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以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对此,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综上,以公民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的,原则上是指其户籍地,但是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依据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在理解继承纠纷专属管辖规则时,也应该坚持这一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原则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地,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则依据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采取这一理解,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等问题,从而依法妥善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回复人: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清算责任纠纷应适用原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一般管辖原则?(问题编号:A2024092000197)【最高院回复意见】本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清算责任纠纷与公司清算案件。公司清算案件属于与公司组织行为有关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清算责任纠纷不同于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责任纠纷是因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引发的纠纷,本质为侵权纠纷,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住所地法院以及注销前的公司住所地法院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回复人: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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