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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将面临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法律后果。根据义务类型的不同,计算方式主要分为“金钱给付义务”和“非金钱给付义务”两种情况:
一、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败诉方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偿还借款、支付货款等),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由两部分组成: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计算方法: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合同约定的利率)。
注意: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惩罚性利息)
计算公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期间:
起算时间: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则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截止时间: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二、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
如果败诉方未按期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如腾退房屋、协助办理过户、赔礼道歉等),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其计算标准主要根据是否造成损失来区分:
1.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2.未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三、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
当执行到位的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依次为: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2.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3.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本金部分;
4.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案例演示:
假设法院判决张三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李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未规定利息。若判决于2024年9月2日生效,张三在迟延200天后才履行完毕。
起算日为2024年9月10日。
因判决未规定利息,一般债务利息为0。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0,000元×0.0175%×200天=3,500元。
张三最终需向李四支付本金10万元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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