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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说白了就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出了错,给你造成了实际损失,你就能够要求赔偿。这不是什么空头支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具体来说,这几类情况是比较常见的索赔场景:
比如说你去办公证遗嘱,公证员把关键条款写错了,等你百年之后继承人发现遗嘱根本没法执行,这就属于典型的公证错误。还有像房产买卖公证中,如果公证员没有核实清楚卖方的真实身份,导致过户后才发现房子根本不是卖方的,买方的损失公证机构就得兜着。
《公证程序规则》对办证流程有严格要求,比如必须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的事项,实际上只派了一个人去,或者该回避的没回避,这些都属于程序违法。一旦因此出了纰漏,公证机构脱不了干系。
有些人可能会担心,是公证员个人乱搞,跟公证机构没关系吧?不对。按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公证机构对公证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也就是说哪怕是个别公证员的问题,对外赔偿的主体依然是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赔完了,再向那个公证员追偿。
这事不是空口说白话就行的,你得把材料备齐。去公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申请赔偿,材料不全人家真不收。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是必须的。如果是公司或者单位申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这些一样不能少。这里提醒一句,委托代理人的话,授权委托书最好去公证一下,免得对方扯皮说不是你签的字。
最直接的当然是那份出问题的公证书原件。如果原件找不到了,至少得提供公证书编号和办理时间,方便对方查档。另外当初申请公证时填的申请表、提交过的证明材料清单,能拿到的都带上。
这部分最关键,因为赔偿多少最终看你能证明损失多少。比如:
把这些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好,复印几份备用,原件自己留好。
说到钱大家最关心。公证赔偿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就是赔到你的实际损失被填平为止,不会让你发财,但也不该让你吃亏。
直接损失是实打实能算出来的那部分。举个例子,你因为错误公证多付了一笔不该付的钱,或者少收了一笔该收的钱,这些都属于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说你的损失是有客观标准的,不是你说多少就是多少。
这个存在一定争议。比如因为公证书出问题导致你错过了某个商业机会,这个"机会成本"算不算损失?实践中法院的态度比较谨慎,一般要求间接损失与公证过错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能合理预估。如果实在说不清楚,法院大概率只支持直接损失。
这个是最基本的。不管损失大小,既然公证出了问题,收你的公证费肯定要退的。按照相关规定,因公证机构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已收取的公证费应当退还。
了解了上面这些,下一步就是实际操作了。维权虽然麻烦,但走对步骤能省不少事。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找出具错误公证书的那家公证机构,写一份书面的赔偿申请书,附上前面说的那些材料,要求对方限期答复。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很多时候在这个阶段就能解决,不用闹到法院。
公证机构不理你或者给的赔偿方案你不满意,可以往上一级反映。各地司法局是公证机构的主管部门,有监督管理职责。去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递交投诉材料,要求行政介入。
前面两条路都走不通,那就只有打官司了。以公证机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三年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别拖太久,过了时效就麻烦了。
有几个坑要避开:一是不要光嘴上说要赔,一定要有书面记录,微信聊天能保留的也保留好。二是不要随便签和解协议,特别是里面写"一次性了结""放弃后续追偿权利"这种字眼的,看不懂就找人帮你看看。三是证据保全要尽早做,有些材料时间长了就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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