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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卖房给亲属,价格还低于市场价,租客先别把焦点放在“低价”两个字上,真正决定优先购买权能不能主张的,是买受人身份和交易真实性,凭感觉争,基本没用;能落到纸面上的材料,才有分量。按《民法典》的规则,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一般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这里有一个很硬的例外:房东把房子卖给近亲属,租客的优先购买权通常不被支持,最高法既有租赁纠纷司法口径也把“出卖给近亲属”列为例外情形,判断顺序是先看是不是近亲属,不是先比成交价高低。低于市场价也不一定改变结论,12348上海法网公开解读过类似口径:出租人基于亲属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售房屋,离开这层人身关系通常不会这样交易的,承租人一般不能要求按这个低价优先购买,这个解读虽是地方平台说法,但很适合作为实务参考:亲属低价,不等于租客自动“接盘同价购买”。但这不代表房东说一句“卖给亲戚”就完事,你要核实三件事:买受人和房东是不是近亲属;买卖合同、付款、过户安排是否真实;所谓低价是不是为了绕开通知义务而做出来的“同等条件假象”,这些点,才是争议里能被审查的地方。证据别散着放,保留房东出售通知、聊天记录、电话后补发的确认文字、房源挂牌信息、对方告知买受人身份的材料、你在十五日内明确回复是否愿意购买的记录,十五日内没有明确表示购买,通常会被视为放弃,这个期限比情绪更要紧。还有一个容易被新房东拿来施压的点:房子卖了,不等于租约立刻失效,泰安住建部门普法也强调过“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承租人在租期内依法占有房屋的,所有权变动通常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效力,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不成立,不等于你马上失去继续居住的合同基础。如果房东本该通知却没有通知,常见救济方向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当然推翻已经签好的买卖合同,《住房租赁条例》已于2025-09-15施行,但这道题的核心判断仍主要落在《民法典》和最高法租赁纠纷口径上。处理时先发一份书面函,要求说明买受人身份、交易条件、通知过程,并把你的购买意愿或异议写清楚,对方不回应,再通过12345或住建部门反映;争议仍卡住,就把身份、通知、回复期限这些材料整理好,走调解或小额诉讼,最终能不能支持,要看法院对亲属身份和交易真实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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