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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和普通仲裁区别很大,是劳动仲裁中的一项重要规则。
一、一裁终局的定义
只针对法律规定特定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是针对符合条件案件,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即生效,无需等待后续流程予以确认。
劳动者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认为赔付金额低,裁决不公,在法定期限内便能够前往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如果不服从裁决,不能直接前往提起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这种法定情形数量较少。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
(一)小额金钱给付类劳动争议
劳动者向单位追讨法定费用的案件,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总和。
这类争议包含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医疗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方面。
如果仲裁诉求包含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裁决金额未超过标准,总金额较高,也属于终局裁决情形。
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以及多数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诉求,一般不适用。
(二)执行法定劳动标准类争议
这类案件不存在金额限制的情况,主要是执行国家明确劳动标准的纠纷,核算标准明确。
常见的情形包括:追要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要求单位安排补休,未补休索要加班费、单位补缴社保,主张高温津贴福利待遇。
如果案件之中存在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复杂事宜,一般不适用。
三、劳动者怎么处理
下面分三种情况说明处理方式。
第一种,劳动者对裁决结果满意,裁决书标注着“终局裁决”,结果与预期相同,劳动者只需等待裁决生效便可。
裁决已经生效,单位应当依照裁决直接支付款项、履行义务。
第二种,对裁决结果不太满意,劳动者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之内,可前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种,遇到文书标注出现错误这种特殊情况时,有些本应是一裁终局案件,裁决书未标注终局,单位有可能前往法院提起起诉。
遇到这种情况,开庭前劳动者向法官说明案件性质,庭审时明确表示本案属于一裁终局,法院确认真实性后,就会将用人单位的起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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