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险业务员连买10份重疾险,确诊癌症后索赔!

2026-07-15 1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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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攀枝花,有个叫艾某的人,干过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学过医,还在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当过代理。按说,懂保险的人买保险,应该最知道规矩。可艾某的操作,连法官看了都摇头——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悄悄向8家保险公司投了10份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额644万。然后,在投保第9份的时候,保险公司问他:「你还在其他地方买了保险没?」他回答了一个字:没。

  结果,2019年4月,艾某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他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查——好家伙,10份保单,累计保额644万!直接拒赔,还解除了合同。

  艾某不服,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事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反直觉?买了多份保险,保险公司凭啥不赔?交的保费不是白交了?法院到底怎么判的?

  艾某的投保套路,其实挺讲究。

  2018年9月,他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85万,每年交27540元保费,分20年交,保终身。投保书里有一项:「您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人身保险合同?」艾某勾了"否"。

  但保险公司后来调出来的记录显示,2017年到2018年间,艾某同时在向另外8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共10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加起来644万。更绝的是,这10份保单里,有9份他在回答同一个问题时,都说了"否"。

  而且,艾某买的每一份保险都卡在"免体检额度"内——也就是保险公司规定的不用体检就能买的最高保额。这说明什么?说明他刻意规避了体检。

  2019年4月,艾某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他找被告保险公司索赔85万,保险公司核实后,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赔、不退还保费。

  艾某的理由是:保险公司问的是"健康告知"相关的问题,自己身体没问题;至于买了其他保险,那又不是健康问题,说不说都一样。

  法院没吃这一套。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艾某全部诉讼请求。艾某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理由,讲了几层意思。

  重疾险的本质是"收入损失补偿",不是让人靠生病发财的。艾某累计644万的保额,远远超过了他的实际收入水平——他每年交的保费就20多万,跟他年收入差不多。一个人把自己年收入的大头全拿去交保险,正常的投保人不会这么干。

  再看他的投保动机。艾某有保险从业背景,懂行,本可以挑一两家好公司投,但他偏偏选了10家,全部卡在免体检额度内。这叫什么?这叫"逆选择风险"——专门挑保险公司最容易放松警惕的方式购买。

  从行业惯例看,连续多家投保本身就是高风险信号。如果艾某如实告知多份投保情况,保险公司会要求他提供更详细的财务状况、安排体检、加大调查力度,甚至直接拒保或提高保费。

  还有一个核心问题——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艾某隐瞒了多份投保情况,违背了这个原则。

  说白了,你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问你的事,你都得如实说。不是只有"得了什么病"才算重要信息。买了多少保险、买了几家公司的,同样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关键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有意思的地方——艾某自己就是干保险的,曾经在太平洋保险攀枝花分公司做理赔员,还学过医,后来给中英保险四川分公司当代理。以他的专业水平,他完全知道投保时要如实告知。但他还是选择了隐瞒,法院定性为"故意"。

  所以,这个案子给了买保险的人一个很实在的提醒:投保书上的每一个问题,都不是随便问问的。保险公司问你有没有买过其他保险、有没有在其他公司投过保,你千万别觉得"反正又不是问身体情况"就随口说没有。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隐瞒了,真到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查出来,一分都不赔。特别是现在全国保险行业信息已经联网,你在哪家公司买过什么保险,一查就清清楚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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