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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在补缴时,个人部分原则上仍由个人承担,但法律上要求由企业先行代扣代缴,且企业需承担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但由企业代扣代缴法定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意味着,个人应承担的社保部分,在法理上始终属于个人的义务,但企业有法定义务在发工资时进行代扣,并连同企业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缴至社保机构。补缴时的实操处理:在社保征收机构责令企业限期补缴时,补缴的数额通常包含“企业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于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社保机构通常要求企业将全部欠缴费用(含个人部分)先行垫付补缴。企业补缴后,有权向员工追偿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2.企业部分:由企业承担,且企业承担滞纳金企业法定补缴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企业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如约定“个人不扣费、企业全额代缴”)予以免除。滞纳金承担:因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属于企业未尽代扣代缴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风险提示:企业以“员工已离职”或“双方曾有约定”为由,拒绝为员工垫付个人部分或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通常无法得到社保机构或法院的支持。企业应依法履行补缴义务,相关费用追偿问题可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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