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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仅一字之差,但法律性质与效力截然不同,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划分责任。
出具条件不同:认定书适用于事实清楚、成因明确,能判定当事人过错及责任的情形;证明书适用于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如证据灭失、无监控、当事人陈述矛盾)的情形。
内容核心不同:认定书载明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分析及当事人责任(全责、主次、同等、无责);证明书仅记载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划分责任。
法律后果不同:认定书是处理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重要证据,法院一般据此划分民事责任;证明书仅证明事故发生,不能直接作为定责依据,后续赔偿需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举证规则及公平原则判定责任。
救济途径:两者均不可行政诉讼,但对认定书不服可在送达三日内申请复核或在民事诉讼中推翻;对证明书不服同样可在三日内申请复核(主要针对事实描述)。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三)证据及成因分析;(四)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认定机关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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