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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也不是劳动者自己拍脑袋就能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以及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拖久了可能拿不到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超过1年,社保部门一般不再受理。
武汉的劳动者要注意:如果单位拖着不报,不要等,尽快自己去申请。一旦超过1年期限,维权会非常困难。
申请工伤认定不是口头说一句就行,得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武汉市各区人社局(如江岸区、武昌区、洪山区人社局等)要求的基本材料包括:
材料不齐全的,社保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齐材料后的受理时间重新计算。
整个流程走下来,大致分这么几步:
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级人社局工伤认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武汉市各区设有社保经办机构,一般直接去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人社局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受理。社保部门还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认定决定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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