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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案件的停工留薪期计算,核心规则是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时长对照《辽宁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按伤情确定,多部位受伤取最长单项期限不累加,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总计最长24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待遇,转为伤残待遇。
沈阳停工留薪期计算要点总结
起算时间: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之日或患职业病被诊断之日起连续计算,不以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或住院之日为准。
时长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对照《辽宁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伤情确定具体月数;未列入目录的,以治疗伤病达到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准(实践中参考邻近条款或鉴定确认)。
多部位规则:同一工伤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损的,以目录中各对应期限最长的作为总停工留薪期,各部位时长不累加计算。
延长机制:伤情严重或特殊,在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确认,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终止节点: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改按条例享受伤残待遇;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核心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超过12个月,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停工留薪期满或经确认延长期满后,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辽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按照《辽宁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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