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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只有在公司里受的伤才算工伤,这个认识其实不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列得很清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都算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以及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些虽然不是典型的"因工作受伤",但法律上同样按工伤对待。
反过来,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这三种情形,明确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发生事故后,第一件事不是查法律规定,而是及时就医。保留好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出院小结和医疗费票据。这些材料是后续认定工伤最基础的证据。
同时,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事故情况。如果单位没有主动申报,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单位不报,自己报,一样管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几类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有标准格式);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如果属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还需要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上海市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各区都设有受理窗口,申请人可以就近提交,也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线上提交。
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会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后,人社局需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可以缩短到十五日内作出决定。认定结果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如果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接下来就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到第四十五条,主要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由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伤残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四级伤残的,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到十级伤残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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