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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署劳务合同,并不直接等同于不能认定工伤,判断核心不是合同标题,而是双方实际用工关系。工伤认定的法定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纯粹平等的劳务合作关系,没有管理隶属,无法申请工伤,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但实务中大量企业为规避社保,故意签劳务协议,实际按劳动关系用工,也就是“名为劳务、实为劳动”,这种情况依然可以认定工伤。
区分关键看三点:一是是否接受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管理;二是报酬是否按月固定发放;三是从事工作是否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如果接受单位日常管理、按月领薪、岗位属于业务组成,即便写的是劳务合同,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工伤待遇由公司承担。
如果确属真实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项目临时合作、不受单位内部制度约束,则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做工伤认定。受伤之后直接向法院起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赔偿责任,自身有过失会相应减轻公司赔偿责任。
还有法定特殊情形,公司违法把业务转包、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该个人招用人员受伤,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可直接要求具备用工资质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维权时优先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安排聊天记录,用来判断真实法律关系。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人社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单位违法发包转包给无资质主体,该主体招用人员伤亡,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符合用工特征,即便名为劳务合同,也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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