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纠纷裁判要旨

2026-08-07 11: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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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14513号02、参考案例:公司股权重置后应按工商变更登记内容确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数额——某房地产公司诉厉某某、卢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案例文号】:(2021)鲁民终2360号03、参考案例:公司登记机关因非股东本人签名撤销股东登记后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司法认定——上海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詹某、周某、詹某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Ⅰ、公司登记机关因非股东本人签名所作出的撤销该股东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仅对变更登记具有撤销的效力,不具有否定当事人股东资格的效力,应由司法机关就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以保护善意债权人的交易安全,维护法律关系及经济秩序的稳定。Ⅱ、公司多名股东抽逃出资,不能仅以增资款系一次性全部转移或者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及商业合作,即认定股东之间存在协助抽逃出资,并要求各股东对抽逃出资互负连带责任。【案例文号】:(2021)沪02民终7070号04、参考案例:股东应否就工商登记的股权金额与债转股金额的差额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债权人经过债转股成为公司股东,为满足工商管理部门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应当一致的要求,工商登记的其股权金额大于债转股金额,其差额部分并非股权转让形成。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转股股东的出资数额为债转股数额,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已经全面履行,公司债权人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要求债转股股东就上述差额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606号05、参考案例:股东会决议“对投资款支付利息”性质的认定——仪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仪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会作出的“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决议,表象看是公司自治行为,但实质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收回的行为”相同的变相“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也可能降低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因此,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返还。【案例文号】:(2021)川1324民初1272号06、参考案例:程序存在瑕疵的减资不能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江阴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诉王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293-001【裁判要旨】:Ⅰ、某电气公司减资程序的瑕疵问题。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该条规定,减资程序中的报纸公告是一种补充告知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仅采用公告进行通知,如果债权人可以被直接通知,则公司不能以已经公告作为抗辩的理由。本案中,某电气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导致债权人丧失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2015年12月17日,在某电气公司已完成减资工商变更登记后,在召开所谓的债权人会议,显然不能认定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因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故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Ⅱ、公司减资能否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问题。公司减资对债权人影响甚巨,减资股东取回出资,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收回所投入的资本。而减资股东即便未取回出资,但其对公司的投资性质已由股权转为债权,等同于股东可以与债权人同一顺位获得清偿,变相减少了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此时,也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给予相应保护。本案中,在某电气公司增资时,王某、王某甲抽逃增资,至某电气公司减资时并未补足出资,即使王某、王某甲在减资时未支取某电气公司的其他款项,但王某、王某甲抽逃的增资等同于在减资时取回了出资,导致某电气公司净资产减少。同时,因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实际侵害,而王某、王某甲作为减资股东,其违法减资行为亦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故程序存在瑕疵的减资不能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案例文号】:(2021)苏02民终44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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