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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以直接调低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约束对方履约,会自行约定高额违约金,有的甚至达到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十甚至更高。不少企业认为白纸黑字双方签字,违约金写多少就必须赔多少,违约方无权抗辩,这是商事合同中普遍存在的法律误区。司法实践中,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原则,惩罚为辅,明显过高的违约金法律不予支持。
并非双方自愿签署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就一定有效,法律严禁通过合同约定变相牟利、获取超额收益,杜绝一方利用格式条款、优势地位设置天价违约金压榨违约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违约金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履约程度、过错大小、预期利益,通常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即可认定为过高,法院有权依法下调。
对于供货延迟、轻微违约、短期逾期等情形,即便合同写了高额违约金,违约企业完全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调低,无需被动承担不合理赔偿。
企业签约切记,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约定合理合规的违约条款,才能真正被司法认可、有效落地。遇到对方主张天价违约金时,也要积极行使抗辩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商事权益,避免承担超额不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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