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6-08-14 11: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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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关于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因雇员身故获得的商业保险金是否应从雇主赔偿责任中扣除鉴于水路运输等行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雇主通常会为劳务提供者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目的是在劳务提供者发生人身意外时,通过商业保险金的赔付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以分散风险。实践中,尤其是在雇主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时,其为劳务提供者购买的商业人身意外保险还能起到较好的补偿作用,有利于保护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允许将劳务提供者获得的雇主为其投保的人身保险金从雇主赔偿责任中扣除,也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航聚公司作为投保人分别向大地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其中保险受益人为王红平的保额为6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亦确认王红平的家属作为受益人可获得相应理赔。因此,原审判决将60万元保险金从雇主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死者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未支持其关于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属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审判决依据上述规定支持了再审申请人关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请求。再审申请人关于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来源:民商事审判-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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