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质证不限于在开庭过程中

2026-08-14 11: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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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本条第一款内容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内容的细化和完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事实的查明不需要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也可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进行,因此,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条第一款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修改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的质证,均是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出示证据,并由当事人发表意见,虽然这些证据没有在庭审过程中质证,但实质上已完成了质证过程,因此可以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将“视为当事人质证过的证据”限定为“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实际上限缩了“视为质证过的证据”的范围。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内容可能是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这也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认可”。但大多数情形下,当事人仅认可证据三性中的某一项内容,甚至对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当事人对证据不认可并非等同于当事人未发表过质证意见,而只要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就应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因此本条规定将“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修改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只要当事人对证据发表过质证意见,无论其是否认可该证据,均可视为是当事人质证过的证据。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的情形,特别是针对某一特定证据的质证,如果一概要求当庭质证诉讼成本过高,各地法院普遍认可书面质证的效力,但在程序操作上不统一,容易引起争议。在本规定论证过程中,地方法院普遍要求增加对书面质证的规定。本条规定第二款即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的基础上增加而来,对于书面发表质证意见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即设定书面质证的条件为当事人请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准许,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书面质证意见及时送交对方当事人。这种规定可以兼顾《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来源: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法庭质证不限于在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事实的查明不需要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也可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进行,而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也是庭前会议最为重要的内容。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的质证,均是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出示证据,并由当事人发表意见,虽然这些证据没有在庭审过程中质证,但实质上已完成了质证过程,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在前述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的情形,特别是针对某一特定证据的质证,如果一概要求当庭质证诉讼成本过高,各地法院也普遍认可书面质证的效力,但在程序操作上做法不一。为规范书面发表质证意见的条件和程序,《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相关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579号二、关于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关于二审法院对于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未予以审查、未予以质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本案中,二审法院已经就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或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并未损害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的诉讼权利,并X不当。因此,昆仑燃气公司、昆仑燃气广西分公司关于其提交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来源:民商事审判-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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