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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家人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多数人脑子会嗡一下。在福州,不少家属第一反应是到处托关系,结果钱花了、事也没办成。刑事拘留是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不等于定罪,家属把该办的手续办好,很多案子结果能差出一大截。
接到消息先别慌。正规程序下,公安机关拘留人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把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第一步是确认:哪家办案单位办的手续、人关在哪个看守所、涉嫌什么罪名,拘留通知书上都有。人进了看守所,家属凭通知书就能送衣物、存生活费。
侦查阶段看守所不会安排家属会见,能合法、及时见到人的只有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人被羁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律师的作用不是"捞人",而是第一时间介入:会见本人、了解案情、核对有无刑讯逼供、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并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会见不被监听。
刑事拘留不是无限期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列出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紧急情形,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
拘留之后走不走逮捕程序,有时间表: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日至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两边加起来最长三十七天,拖到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会明显变大。
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但能让当事人先出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关键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家属自己就能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说明符合哪一项条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方案;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最后提醒一句:流传的"认识领导、能捞人"的中间人,绝大多数是骗子,钱花了人照样出不来。该走程序走程序,该请律师请律师,把该做的事做在前面,才是对当事人最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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