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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现在或曾经在本集体;
2.稳定权利义务:参与集体事务、履行集体相关义务;
3.基本生活保障:依靠本集体土地/集体资产作为兜底保障。
一、应当认定为成员的情形
1.本集体成员生育的子女,应当确认为成员;
2.因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迁入,一般应当确认为成员;
3.就学、服兵役、务工经商、服刑,户口临时迁出,不丧失成员资格;
4.离婚、丧偶妇女,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资格;
5.外嫁女:出嫁后没有在婆家取得另一村集体成员身份,原村不得剥夺资格。
二、法定丧失成员身份情形(第十七条)
1.死亡;
2.丧失中国国籍;
3.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录用为正式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5.法律、章程规定其他情形。
三、空挂户怎么认定
只有户口挂在本村,不在本村生产生活、不履行集体义务、不以本村土地为生活保障,一般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外来迁入人员,不属于出生、婚嫁、政策性移民的,需要本人书面申请,成员大会3/4以上同意,才可以取得成员身份。
四、成员主要权利
•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收益分红、股权;
•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选举权、表决权等民主权利。
五、认定流程(辽宁实务)
1.个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确认成员资格申请,附户口本、承包地、婚姻、居住等证据;
2.村集体开展摸底、拟定名单,三榜公示;
3.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制作成员名册,报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六、对认定结果不服如何救济
1.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不成,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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