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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三类年终奖(性质区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1、确定性年终奖(刚性劳动报酬,如十三薪/固定年终奖)
劳动合同、录用通知、薪资确认书明确约定固定金额、固定发放,不附加经营、绩效条件。
•性质:属于固定劳动报酬;
•后果:只要劳动者完成对应年度劳动,即便中途离职,一般支持按在职月份折算;单位不能随意拒发。
2、附条件年终奖(绩效型年终奖,实务最常见)
约定/制度写明:年终奖取决于公司年度经营效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设置发放条件(如考核等级、发放日在职等)。
•性质:附生效条件的劳动报酬;
•后果:条件全部成就才应当发放;条件不满足,单位可不予发放;但制度条款不得明显不公平。
3、任意性/奖励型年终奖(无书面约定)
合同、制度均无约定,仅单位根据当年盈利临时发放,无固定发放惯例。
‑性质: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
‑后果:劳动者无权主张,单位可自主决定发或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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