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Ⅰ、总承包人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三人,但总承包人下设的工程项目部又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整体承包案涉工程。因项目部为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承包人已为项目部就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等工作出具了全权授权手续且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的情况下,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项目部对外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协议对总承包人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了工程转包合同关系。
Ⅱ、认定项目部有权代理的考量因素:(1)签订合同,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2)有效授权,项目部就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等工作获得了承包人的全权授权;(3)实际履行,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4)效力后果:项目部签订协议对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840号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