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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宁0104民初1342号
1.关键词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瑕疵担保责任
2.裁判要点
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标的物在交付时或者在约定期限内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标的物是否在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宠物买卖合同中,宠物在售出后发生健康问题的,原则上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由于宠物具有特殊性,如果在短时间内发生健康问题,从宠物疾病的潜伏期来说,一般可以推定在交付时宠物就存在健康问题,故宠物店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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