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受让方被处1倍罚款

2023-08-25 11: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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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吴某受让肖某等7人持有某公司股权事宜,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双方签订一份实际执行的股权溢价协议,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平价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吴某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吴某应扣未扣税款出1倍罚款4623万元;对其余8人应缴未缴税款同步处1倍罚款。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即便为自然人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本案即是税务机关向转让方、受让方分别追缴税款,并各处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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