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诉重庆心力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4-01-01 15: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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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正当目的”前提下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对于已到认缴期限而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属于股东违反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属另一法律关系,并不直接导致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股东仍有权行使知情权;遂判决支持了文某某请求查阅复制相关账目的诉讼请求。心力鲜公司、谭某某以文某某未足额出资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监督管理的基础性权利,是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防范公司运营风险的有效手段,但该权利并不直接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利。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可依法主张其权利,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作为股东最为根本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并不当然因出资瑕疵被剥夺。本案判决对规范引导公司内部治理,依法保护股东基本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2022年公司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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