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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购房是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周期长,在等待交付的过程中可能发生房屋因业主的债务被查封等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双方也常常因房款、定金等问题产生纠纷。房产证要先办理到拆迁户名下,再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其中隐藏许多风险,一旦拆迁户出现一房多卖或拒不从拆迁办办理原始产权登记的情形,买受人处于十分被动地位。
农村拆迁安置房并不同于原宅基地上自建房,作为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其实质上已经脱离了原先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与宅基地的紧密联系。在民法意思自治的领域,抛开政府固定年限内不得转让的政策限制,其本质上应当可以作为普通商品上市交易,只要加强对农村拆迁安置房的市场管理,是能够为被征地农民带来更加积极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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