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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权属争议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启动以下三种程序解决争议:
一是申请更正登记程序,二是申请行政复议程序,三是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三种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相互交叉,行政复议程序便捷、宜启动,证明标准相对容易达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最能够彻底解决争议;更正程序在解决非实质性权利争议具备优势。
基于上述三种行政程序关系的复杂性与优缺点,应当承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更正登记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或者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的建议权和决定权。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争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程序选择决定,应当予以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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