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产生的各类网络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在巨额利益驱动下,很多网络黑灰产业人员游走于法律边缘,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目前通俗所称的网络黑灰产业,并无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一般被界定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的非法活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色情、网络盗版等网络内容和网络技术及其他方面的黑灰产业,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威胁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例如: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技术措施是一种网络盗版行为,这包括直接规避行为和间接规避行为。直接规避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直接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间接规避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加密狗”等,以达到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目的。这些都是以网络新技术的形式对他人知识产权的直接侵害。